國立清華大學
「立青文教基金會兩岸學生交流獎學金」實施辦法
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
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
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校長核定
一、設置目的
鼓勵本校大學優秀大學生前往山東大學進行暑期專題研究工作,提早發掘與培養優秀大學生對學術研究之興趣。增進兩岸之學術交流,並促進兩岸未來學術菁英之相互瞭解。由立青文教基金會贊助經費,設置此獎學金。
二、資助對象與內容
資助本校優秀的大二與大三學生原則上每年5名,前往山東大學進行暑期專題研究兩個月。
三、獎學金
本獎學金金額為每名2萬元。
四、申請
凡於本校就讀之大二與大三學生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均可提出申請:
(一)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或名次於全班前20%者。
(二)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或名次於全班前40%,社團活動表現優異,經學務處推薦者。
申請時須檢附申請表、研習計畫、成績或名次證明、本校就讀學系之導師(或系主任)推薦函,若經由學務處推薦者,則另加學務處之推薦函。並經申請人之監護人同意後申請。
五、審核
(一)本獎學金之審核,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。初審由申請人就讀之學系負責。
(二)各學系於完成初審後,將推薦之入選名單與資料,於每年公告之日期前送教務處推廣教育組彙整以進行複審。各學系通過之初審人數,以不超過該系符合資格之學生人數八分之一(無條件進位)為原則(含
政獎學金、聯發科技吳大猷學者兩岸學生交流獎學金、北京清華大學專題研究獎學金等)。
(三)複審委員會由教務長、各院代表、與教務處推廣教育組組長組成。複審委員會依通過初審申請人之資料,必要時並可舉行口試,以決定通過複審之人選。
(四)審核時需依學生之優先意願,決定獎學金名單。
六、學籍與相關事宜
(一)複審通過者,於獲得正式通知後,須配合教務處推廣教育組通知儘速與山東大學連絡,並完成各種相關之手續,送教務處核備。
(二)獲獎之學生,除山東大學應有選定之指導教授外,其在本校就讀學系之導師應輔導其赴大陸之準備工作,並協助指導其在本校之學業或研究工作。
(三)獲獎之學生,出國期間學業與學籍之處理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四)獲獎之學生,其兵役之問題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義務
獲獎之學生與其監護人,於領取獎學金時需與學校簽定合約書(合約書另定之)。若有違反合約書規定者,須繳回其已領之獎學金。
八、附則
本辦法由教務會議通過,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