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選要點
國立清華大學選送赴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學期交換生
甄選作業要點
98年10月29日校長核定
100年3月24日9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
100年9月19日校長核定
102年1月17日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目的
國立清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鼓勵優秀學生汲取大陸經驗,培養宏觀之兩岸視野,選送學生於學期間前往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交流,爰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交流學校、名額及院系所
交流學校以本校合作之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學校為主,交流學校交換名額與院系所公告於教務處網站。
三、申請對象與資格
(一)本校在學學生均可提出申請。
(二)前一學年(前兩學期)平均成績達等級制GPA3.4(含)以上,或名次全班前20%(取前兩學期名次之平均);如為大一、碩一、博一學生或轉學生,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。
(三)申請交流期限以一學期為原則。
五、義務
(一)錄取之交換生須於出發前繳交本校切結書及家長同意書,未繳交或未依交流學校規定時間前往報到者,喪失交換生資格。
(二)錄取之交換生前往交流期間,其學業、學籍與兵役之處理,依本校「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交換學生須於完成交流返校後繳交交流心得報告一份。
六、其他
(一)錄取之交換生在本校就讀系所應輔導其赴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之準備工作,並協助指導其返校後之學業或研究。
(二)依本要點所選送之交換學生,須於本校註冊並繳交本校學費、雜費或學雜費基數。
(三)交流期間所獲學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可申請抵免或採認為本校學分,但不溯及既往。
七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送校長核定後施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