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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推廣教育中心 CENTER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

徵選要點

 

國立清華大學選送赴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學期交換生

甄選作業要點

981029校長核定

1003249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

100919日校長核定

   102117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目的

國立清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鼓勵優秀學生汲取大陸經驗,培養宏觀之兩岸視野,選送學生於學期間前往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交流,爰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交流學校、名額及院系所

交流學校以本校合作之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學校為主,交流學校交換名額與院系所公告於教務處網站。

三、申請對象與資格

(一)本校在學學生均可提出申請。

  (二)前一學年(前兩學期)平均成績達等級制GPA3.4()以上,或名次全班前20%(取前兩學期名次之平均);如為大一、碩一、博一學生或轉學生,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。

  (三)申請交流期限以一學期為原則。

五、義務

(一)錄取之交換生須於出發前繳交本校切結書及家長同意書,未繳交或未依交流學校規定時間前往報到者,喪失交換生資格。

(二)錄取之交換生前往交流期間,其學業、學籍與兵役之處理,依本校「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(三)交換學生須於完成交流返校後繳交交流心得報告一份。

六、其他

 (一)錄取之交換生在本校就讀系所應輔導其赴大陸地區及香港、澳門之準備工作,並協助指導其返校後之學業或研究。

 (二)依本要點所選送之交換學生,須於本校註冊並繳交本校學費、雜費或學雜費基數。

   (三)交流期間所獲學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可申請抵免或採認為本校學分,但不溯及既往。

七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送校長核定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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